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法的基本含义

理解能力 2024-03-01 13:04:04 198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法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建立在性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在人类历史上,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那么,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试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的历史类型的划分

法学考试知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或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并由什么性质的国家所制定。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的本质并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所制定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不同的法律则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所以法所依附的不同经济基础则体现不同的国家阶级意志。所以说法所依附的经济基础表现为法的不同的外部特征。 顺便问一句,同学你是华政校友还是中政大校友?

法的产生与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建立在性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在人类历史上,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根本区别,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基本信息:中文名 法历史类型,拼音 fǎ lì shǐ lèi xíng,定义 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基本内容: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变更。更替的过程,是经过社会革命,伴随国家类型的更替完成的。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将不是更新的类型法取代社会主义法,而是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各种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发展和完善,逐渐走向消亡。

法系的名词解释

法律分析:法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建立在性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法的基本含义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法律敎育网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以上就是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的全部内容,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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